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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药行政处罚信息
来源:米乐m6    发布时间:2024-02-24 10: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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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滑县城关德德平价日化百货店经营的化妆品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6盒(瓶)万隆邦®燕窝原液滑溜溜润发乳,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见标示(20221122,1);2盒(瓶)皱洗安双植物洗脸洗发沐浴液组合,保质期:3年,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标示(MPG20190610,EXP20220609);3盒(瓶)诗迪娜®8杯水护肤系列紧致活肤爽肤水,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年月日)见标注 合格品(2022/03/13前使用ALJC21)。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制度,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按时进行检查并立即处理变质或者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非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营销售卖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营销售卖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产品有效期届满后1年;产品有效期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2年。”)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监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监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监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营销售卖记录制度;”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拟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2.没收上述扣押的6盒(瓶)万隆邦®燕窝原液滑溜溜润发乳,2盒(瓶)皱洗安双植物洗脸洗发沐浴液组合,3盒(瓶)诗迪娜®8杯水护肤系列紧致活肤爽肤水;

  2023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滑县德响果业商行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全方位检查,电子计价秤规格型号:TCS-电子台秤,在该称铭牌下方粘贴有强制检定合格证,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7日,在该称周围其他位置未发现有强制检定合格证,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做拍照取证,现场检查时该店负责人李德响在场。

  经调查,李德响称正在使用的电子计价秤不进行检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视测定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依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依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接着使用的,责令其不再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不再使用未检定的电子秤并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滑县城关新平蔬菜店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全方位检查,电子计价秤规格型号:TCS-150型电子台秤,在该称铭牌左侧粘贴有强制检定合格证,有效期至2022年10月,在该称周围其他位置未发现有强制检定合格证,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做拍照取证,现场检查时该店负责人李新平在场。

  经调查,李新平称正在使用的电子计价秤不进行检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视测定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依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依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接着使用的,责令其不再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不再使用未检定的电子秤并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滑县吴记鲜牛羊肉店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全方位检查,电子计价秤规格型号:ACS-30,产品编号:2101146601,在该称周围未发现有强制检定合格证,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做拍照取证,现场检查时该店负责人吴建立在场。经调查,吴建立称正在使用的电子计价秤以前在家里放着了,前几天刚从家拿来,当时也忘记有没有进行检定,直到检查时才想起来没有检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视测定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依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依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接着使用的,责令其不再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不再使用未检定的电子秤并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滑县城关百粮屋石磨店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全方位检查,电子计价秤规格型号:BPS-30,产品编号:182901,在该称托盘下方粘贴有强制检定合格证,有效期至2023年2月1日,未发现有其它强制检定合格证,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做拍照取证,现场检查时该店负责人郑健康在场。

  经调查,郑健康称店内一共有2台电子计价秤,平时用的那一台没有电了,正在使用的电子计价秤以前在货架下边存放作为备用的,前几天才拿出来,当时也忘记有没有进行检定,直到检查时才想起来没有检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视测定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依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依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接着使用的,责令其不再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不再使用未检定的电子秤并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滑县吕记昌盛豆制品坊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全方位检查,电子计价秤规格型号:ACS-30,产品编号:22412136,在该称周围未发现有强制检定合格证,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做拍照取证,现场检查时该店负责人吕廷山在场。

  经调查,吕廷山称正在使用的电子计价秤之前用的那个称丢了,这是后来卖买了一个新的,当时也忘记进行检定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视测定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依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依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接着使用的,责令其不再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不再使用未检定的电子秤并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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