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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0000元!寿县一燃气公司充装报废气瓶!

来源:米乐m6

产品时间:2024-01-23 23:43:54

简要描述:

2023年5月25日,淮南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住建局等部门对当事人开展燃气行业安全联合督查,在督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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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5月25日,淮南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住建局等部门对当事人开展燃气行业安全联合督查,在督查中发现当事人充装的

  接移交线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液化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一只,气瓶瓶颈处贴有充装标签,标签上写有充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充装日期为2023年5月25日,气瓶瓶身处标有“2010.4-2018.4”,封口处有检验环,环上标“寿县万安钢瓶检验公司.2020.8”,经现场称重显示气瓶重量为31千克,执法人员当场对该气瓶予以扣押。

  经查,上述气瓶的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至2018年4月,于2020年8月经寿县万安钢瓶检验公司评估合格,后由寿县堰口镇一居民使用,该居民于2023年5月25日携带该气瓶到当事人处购买液化石油气,当事人以为该气瓶经检验机构评估合格后可延长有效期4年至2024年8月,未考虑最长使用的时间12年的规定要求,于当日对该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15千克。

  另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1日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获批准从事液化石油气的气瓶充装。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于2023年6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寿市监罚告〔2023〕3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上述气瓶已超过最长使用年数的限制,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范》(TSG23—2021)9.3及9.5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充装该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理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该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并主动出示证据材料,适用《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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